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