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