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置;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犬只免疫证和原养犬登记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