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因生育幼犬致使超过限养数量、放弃饲养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依法处置。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