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