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道路、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