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道路、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