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将文明旅游、诚信经营纳入村规民约,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旅游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