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道路、通信、水电、绿化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集散中心、服务驿站、加油站、厕所、停车场、公交车、充电桩、指示标识等乡村旅游配套服务及设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