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场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未填报的,依法以登记的住所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