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