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