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