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