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其财政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