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属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原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法线索提供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