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推动建立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