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