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应当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