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