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如下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