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热经营企业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投诉、协调处理供热纠纷;
(五)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热经营企业无能力继续经营供热项目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评价与考核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企业诚信考评;
(七)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