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建成区供热的管理工作。住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