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