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热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资金、设备、技术力量等存在严重不足,影响供热秩序正常进行,对民生、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七)供热企业申请被接管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