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发改、规划、环保、物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