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建筑配套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与供热负荷相适应;(二)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三)实行分户控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供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