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发现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