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人、责任要求、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范围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