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