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