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订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