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修缮;(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