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示范县级市(区)、镇(街道)以及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平安法治创建活动。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