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