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