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