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