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被调查人死亡或者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无财产可以分配的;
(三)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基于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