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