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