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