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