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