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