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者不安全的,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