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并对水利工程病险状况、水利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