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