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