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国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用水价格补贴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