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