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的水利工程,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急需先建的原则,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