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条有效水利发展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应当送本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