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利发展规划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应当送本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