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烟叶种植者应持烟叶生产购销合同在约定地点交售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购烟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及烟草公司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的合同全部收购,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

烟叶收购站点应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