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海关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和销售收入,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